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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不煮食草乌附子严防中毒
事件发生的预警公告
(2022年第10号)
冬季是人民群众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为防止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提醒广大群众不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防中毒事件发生。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国家对药用川乌、草乌、附子有严格规定,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乌头的母根,附子是乌头的子根,都含有乌头碱、次乌头碱、中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而死亡。
二、充分认识煮食草乌、附子的危险性,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药用炮制后的川乌每次用量限于1.5-3克、附子每次用量限于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目前部分群众家庭煮食或邀约亲友煮食草乌、附子的量一般远超此规定,且煮食的是未经炮制的生草乌、生附子,毒性更强,发生中毒风险更高。
三、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食用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出现身体不适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四、严禁农(集)贸市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会议用餐等集体用餐售卖、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
五、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毒性药品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曲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