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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越级进京访、缠访、闹访等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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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渠道之一,任何人的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逐级、在规定的场所、通过合法的程序表达诉求。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任何形式的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非法上访的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从而影响本人及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最终害人害己。


一、个人在上访过程中触碰法律的红线,可能会影响子女亲属就业,具体有哪些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如果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及直系亲属子女是不能录用为政治条件兵的。如果是普通兵的话,原则上还是允许的,不过,基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名额有限、体检通过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子女就可能会被放弃。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比如: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1.公务员;2.法官;3.人民法院书记员;4.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人民监督员;7.警察;8.律师;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公证员;11.司法鉴定人员;12.外交人员;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行政执法人员;15.教师;16.幼儿园工作人员;17.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注册会计师;20.期货从业人员;21.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2.企业破产管理人;23.保险精算师;24.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5.保险营销员;26.拍卖师;27.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8.直销工作人员;29.专利代理人;30.证券从业人员;3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2.导游;33.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4.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5.注册建造师;36.注册安全工程师;37.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38.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39.锁具修理经营者;40.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41.保安;4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二、警示案例


1.2019年3月,宣威市孙某某因多次越级到省政府、北京等地上访,上访过程中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2022年3月,宣威市杨某某因多次到昆明、北京等地上访,其因越级上访过程中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次。2022年3月,李某某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已被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3.2020年11月,马龙区季某某因土地问题越级到省政府上访,并多次打砸损毁公私财物,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4月14日被马龙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马龙区华某某因劳动争议对法院判决不服,多次越级上访,2019年9月,刘某某再次越级到省上访,被工作人员劝返带至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通泉派出所院内,刘某某下车后在院内公共场所随地小便,其行为构成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处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5.陆良县童某某以索赔其20年来非法上访损失80万元等无理要求为由,多次到县、市、省等有关部门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仍不悔改。2019年10月,熊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6.会泽县温某某以其家庭未享受低保和贫困户待遇等为由多次信访,并在信访过程中喝农药,使用刀具、砖头等工具自杀自残,采取阻拦警车、辱骂工作人员、翻墙、跳楼等方式滋事,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4日,罗某某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7.2019年3月5日,罗平县鲁某某以其家与邻居宅基地纠纷为由,多次到北京、昆明、曲靖等地政府机关越级信访、非访、缠访、闹访,在上访过程中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被罗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8.2019年6月26日,罗平县廖某某以土地征收和城镇建设安置为由,多次到北京、昆明、曲靖等地越级访、非访、缠访、闹访,在上访过程中多次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被罗平县人民法院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9.2019年7月12日,罗平县白某某以要求长底乡政府将其房屋拆除重建为由多次进京非访。在上访过程中,其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试图以举“大字报”的方式制造影响,并以到天安门、中南海非访为由要挟政府工作人员,且多次敲诈长底乡人民政府共计22000元,被罗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0.富源县唐某某多年来就被依法认定为无理访的同一信访事项越级非访。在信访过程中,采取缠访、闹访,追逐拦截政府车辆、辱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等非法手段信访,2020年1月8日,刘某某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如何正确依法上访


1.上访人应当到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上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4.上访人应依法逐级上访,不得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

5.上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一旦触及公安部发布的三十二种涉嫌非法上访行为(见附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附件

公安部发布的三十二种行为涉嫌非法上访,一旦触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制定《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32种信访活动属于违法犯罪。

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后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后果: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以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后果: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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