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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品课程】
警惕线下二手物品交易,谨防退款退货难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是一名网络女主播,被告陈某开设了话筒、音响设备的实体店铺、抖音平台店铺。2022年5月,黄某与陈某自行协商,双方通过线下交易方式,由黄某向陈某购买二手话筒一套,交易价格为7000元。后黄某收到陈某寄出的话筒,经专业调音师调试后,黄某认为话筒使用效果不好,怀疑话筒不是真品。随后,黄某与陈某协商关于话筒的退款退货事宜,陈某认为话筒系正品且不同意退款退货。
陈某虽不同意退货退款,但提出可以为黄某代为寄售话筒,售出后将款项打给黄某,2022年6月的一天,陈某确认已经收到黄某寄回的话筒。因陈某一直未对话筒进行处置变卖,黄某长时间未收到话筒变卖款项,黄某催促陈某将案涉话筒寄回,陈某未予寄回。
庭审中,黄某认为,双方关于话筒买卖产生的退款退货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而陈某则认为已处理完毕。陈某在代售话筒的过程中,因经营店铺的合伙人保管不善造成话筒遗失,陈某同意另行购买同类同质话筒交予黄某,而黄某坚持要求陈某退还购买话筒的价款7000元。
【法院认为】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被告抗辩的委托代售法律关系。在案涉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陈某作为出卖人,理应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退还买卖价款等义务。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若买受人认为标的物不符合其使用要求,可提出与标的物有关的异议;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虽为二手商品,但仍赋予买受人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权利,黄某要求陈某退还买卖合同价款7000元的主张,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另,黄某认为案涉话筒为假货的主张,该主张涉及产品真伪等根本性质量问题,因其未能提交证明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宣威法院判决:由陈某向黄某退还买卖价款700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率。
【法官提示】
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时,因与电子商务平台相关的产品质量担保机制较为完备,有利于保护买方权利;但是,当买家受到不良商家诱导,转入网络平台线下进行交易时,风险很大,往往会产生各种交易纠纷,退款退货退款权益难以实现,需要高度警惕。
(来源:宣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