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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卖出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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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卖出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

网络游戏快速发展,账号交易司空见惯,有的人突然“灵光一闪”,耍起了小聪明,将账号卖出后再申诉回来,岂不是能空手套白狼?

近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一起恶意找回售出游戏账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瞿某某将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以4200元人民币出卖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6日,瞿某某通过腾讯游戏客服以申诉方式将该账号找回,更改密码,致使买方无法继续登录使用该游戏账号。案发后瞿某某已赔偿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及自首情节,全案犯罪情节轻微,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有话说】

游戏账号虽为虚拟财产,但账号内的相关角色及装备的等级提升及获取与玩家不断投入时间、精力、金钱成正比,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私自“找回”自己售出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找回已出售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广大群众在市场交易中要遵循诚信原则,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来源: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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